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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发布日期:2020-11-05 信息来源: 作者: 编辑:崔平丽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教学改革,强化教育管理,树立教学中心地位,切实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西京学院董事会章程》和《西京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董事会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审议、监督和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旨在确保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保证学生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专家组织在学术管理和教学管理上的作用,促进管理民主化,提升办学能力与水平,提高办学质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聘任。

第五条 根据西京学院学科分布和院系专业设置情况,教学指导委员会约由21-29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校领导等具有行政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总人数的1/2;外聘委员不超过6人;委员中应有高职系教师1-2名。

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行业、企业等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外聘委员。

第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教务处设秘书处,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教务处处长兼任秘书长。

第三章  委员任职条件和产生办法

第七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技术职称,年龄不得超过58岁,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师德高尚,热心教育事业,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职责;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熟悉我校教学基本状况;

(三)工作在本校教学或教学管理一线,并取得较突出的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业绩;

(四)有参与教育教学管理的热情和精力,并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决策能力;

(五)省级以上教学名师优先聘用;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聘委员年龄不受58岁的限定,视教学成果及身体条件提名。

第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院系和机关职能处室组织推荐或自荐,由董事会组织专家组遴选、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

外聘委员由董事长、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九条 校长、教学副校长、高职系校级领导、教务处处长、教育教学质量监督处处长实行席位制,依职务替代原则更换。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但连任不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1/3。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推荐过程接受广大教师的监督。如有举报或异议,学校应在接到举报或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审查,工作组应在组成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研究,报董事会批准,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二)在任期内退休、离职、工作变动或调离学校岗位;

(三)在任期内连续2次无正当理由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

(四)违反学术道德及本章程相关规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影响;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适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缺额委员由原推荐院系(部门)推荐,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董事会批准增补。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校中长期教学发展规划;

(二)研究、论证和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结构调整;

(三)论证和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四)审议有关教学基本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制度;

(五)研究、审议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方案;

(六)对学校开展的教学改革,包括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及教学方法提出咨询和决策建议与意见;

(七)对学校的教学质量保障工作提出资讯和决策指导意见和建议;

(八)审议校级“教学工程”项目,鉴定教学成果;

(九)审议学校教学评估方案;参与和教学有关的各项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职权包括:

(一)负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建设及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召集并主持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

(三)制定教学指导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名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选;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权。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上述义务中的(一)、(二)、(三)项,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履行。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委员会召开的会议上对学校教学事务自由表达观点;

(二)独立自主地对相关事务进行表决;

(三)依据程序,提出相关议题;

(四)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

外聘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会议和相关活动;

(二)根据本章程或有关工作安排研究相关议题,提出意见、建议;

(三)本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外聘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义务。

第五章  运行制度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会议议题的相关资料和有关信息数据需提前2个工作日由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发送至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任委员可在1-2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委员会会议:

(一)董事会决定召开的;

(二)校长、主任委员决定召开;

(三)1/3以上委员联合书面提议召开。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主持下开展工作,按规定进行各项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须1/2以上校内委员出席方得举行。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2/3以上委员出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进行表决时同意票数要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及以上,方为通过。

第二十一条 如果讨论议题确有需要,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邀请相关专家、职能部门人员、教师及学生代表等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具有旁听权以及陈述权,但不具有表决权,其意见作为委员会决策的参考。

第二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无故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不能出席者应事先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请假。

第二十三条 委员未出席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相关机构和个人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定结果有异议时,可向教学指导委员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权威和中立的专门工作组,工作组在成立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处理结果并予以公示。如有必要,经1/3及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校以及各学科的建设与发展,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主动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议题。

第二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在一个任期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会议者,取消委员资格。

第二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的事项时,相关委员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委员,情节轻微的,由主任委员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主任委员报董事会批准,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第三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学位评定委员会或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享受委员津贴,待遇按《西京学院教师结构工资执行办法》(西京院〔2015〕1号)中相应津贴标准执行,兼任其他委员会委员的不再重复享受此项待遇。

第三十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参与评审会议,按照参与事项及出席会议情况确定标准发给评审费。

第三十四条 下列情况可修订本章程:

(一)董事会提出的;

(二)校长、主任委员提出的;

(三)有1/3委员联名提议的。

修订后的章程须经教学指导委员会2/3委员审议通过,报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公布。

第三十五条 换届的程序:

(一)教学指导委员会换届由董事会负责组织;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推荐、遴选产生候选人;

(三)董事会审定,批准后发文任命。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西京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